九源基因已就H股全流通事项向中国证监会成功备案
九源基因(02566)发布,于2026年4月2日,中国证监会向该公司收回备案通知书,内容有关H股全流通。
依据备案通知书,公司已就H股全流通事项(内容有关12名公司股东所持的136,302,015股未上市股份转换为H股)向中国证监会成功备案。倘自备案通知书日期起计12个月内未成功股份转换,且公司仍无意启动该转换,则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升级备案资料。公司将向联交所开放赞同该等H股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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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超额配售权
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多少钱超额出售不超越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越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出售。 在本次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依据市场状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买卖市场购置发行人股票,或许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出售部分提出认购开放的投资者。 关于发布《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12号各证券公司:为规范各证券公司在拟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向全体社会群众出售股票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为,我会制定了《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日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为促进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控制股票发行风险,规范主承销商在上市公司向全体社会群众出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制定本试点意见。 一、本试点意见所称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多少钱超额出售不超越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越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出售。 在本次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依据市场状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买卖市场购置发行人股票,或许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出售部分提出认购开放的投资者。 二、中国证券监视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启动监视控制。 证券买卖所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环节启动实时监控。 三、发行人方案在增发中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行的新股为本次增发的一部分。 发行人应当披露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或许增发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并提请股东大会同意。 四、拟在增发中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供充沛依据,说明公司已树立完善的外部控制,遵照外部防火墙准绳,并由专人担任外部监察任务。 中国证监会以为必要时,可以对主承销商启动实地审核。 五、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签署的承销协议中,应当明白发行人对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授权,以及主承销商包销和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责任。 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应当在增发招股说明书(包括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六、在实施增发前,主承销商应当向证券注销结算机构开开放立专门用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帐户,并向证券买卖所和证券注销结算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的有效签字样本。 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触及的开户、清算、交收等事项,应当依照证券买卖所和证券注销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则操持。 七、主承销商在选择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应当保证仅对介入本次发行申购且与本次发行无特殊利益相关的机构投资者做出延期交付股份的布置。 在前款所述投资者预先付款并赞同推延股份交收的状况下,主承销商可以在征集认购意向时,与其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股份的协议,并将该协议报证券注销结算机构备案。 八、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内,假设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买卖多少钱低于发行多少钱,主承销商用超额出售股票取得的资金,按不高于发行价的多少钱从集中竞价买卖市场购置发行人的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开放的投资者;假设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买卖多少钱高于发行多少钱,主承销商可以依据授权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开放的投资者,发行人取得发行此部分新股所募集的资金。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限额,即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买卖市场购置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应当不超越本次增发包销数额的15%。 九、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内,由主承销商指定的授权代表担任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及股票的配售。 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以依据市场状况一次性或分次启动,从集中竞价买卖市场购置发行人股票所出现的费用由主承销商承当。 十、主承销商应当将预售股份取得的资金存入其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独立帐户。 除包销以外,主承销商在发行承销时期,不得运用该帐户资金外的其他资金或经过他人买卖发行人上市流通的股票。 证券注销结算机构有权对该帐户资金的经常使用状况启动监察。 十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累计行使数额到达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限额时,主承销商应当在两个任务日外向证券买卖所和证券注销结算机构提出开放并提供相关资料,将超额配售选择权帐户上的一切股份配售给接受延期交付布置的投资者。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成功后,本次发行的新股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次发行的新股数量=发行包销股份数量+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行使数量—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买卖市场购置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十三、主承销商应当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成功后的五个任务日内,通知相关银行将应付给发行人的资金(如有)支付给发行人,应付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发行人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筹资额=发行价X(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行使数量—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买卖市场购置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新股的承销费用十四、发行人在包销数额内的新股发行成功后,应当发布股份变化公告;在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所触及的股票发行验资任务成功后的三个任务日内,应当再次发布股份变化公告;在全部发行任务成功后,发行人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则操持相关的工商变卦注销手续。 十五、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成功后的三个任务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以下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状况:(一)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数量;如未行使,应当说明要素;(二)从集中竞价买卖市场购置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及所支付的总金额、平均多少钱、最高与最低多少钱;(三)发行人本次增发股份总量;(四)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金额。 十六、主承销商应当保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完整记载。 在全部发行任务成功后15个任务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状况及其外部监察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买卖所备案。 十七、初次地下发行股票公司试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参照本试点意见执行。 十八、本试点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监会受理非地下发行股票要求提供什么资料
非地下发行股票是上市公司采用非地下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非地下发行股票的详细操作流程是:1、停牌开放(选)上市公司在谋划非地下发行股票环节中,估量该信息无法保密且或许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种类买卖多少钱发生较大影响并或许造成公司股票买卖异常动摇的,可向深交所开放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2、(发行对象为下列人员的,在董事会召开前1日或当日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失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细则12条》(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 经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践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3、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开放非地下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决议事项:(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资金经常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经常使用的报告;(四)其他必需明白的事项。 另见《细则13条》表决:上市公司董事与非地下发行股票事项所触及的企业有关联相关的,不得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有关联相关董事列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有关联相关董事过半数经过。 列席董事会的有关联相关董事人数缺乏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经事先,决议在2个买卖日内披露,将非地下发行股票预案与决议同时刊登。 表决经事先,2个任务日内报告证交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常使用募集资金收买资产或股权的,同时披露相关信息见《发行控制方法》 )。 4、向深交所报送文件并公告董事会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买卖日外向深交所报送下列文件并公告:文件:(一)董事会决议;(二)本次募集资金经常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经常使用的报告;(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历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经常使用状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指引》 第八条非地下发行股票触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七条规则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一)严重资产收买报告书或关联买卖公告;(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三)法律意见书;(四)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历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价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 )5、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注明提供网络投票等投票方式,关于有多项议案经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情形,上市公司可按《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启动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则向股东提供总议案的表决方式。 发行触及资产审计、评价或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结果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公告。 决议事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地下发行股票事项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三)定价方式或多少钱区间;(四)募集资金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对董事会操持本次发行详细事宜的授权;(七)其他必需明白的事项。 表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地下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必需经列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经过。 向上市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启动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逃避表决。 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许其他方式为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发布:股东大会经过非地下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两个买卖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发布股东大会决议。 6、保荐人保荐、向证监会申报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提交发行开放文件,详见《细则》包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任务报告,保荐人出具发行保荐书和失职调查报告等完毕公告: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地下发行股票开放不予受理或许终止审查的选择后,应当在收到上述选择的次一买卖日予以公告。 向深交所报告审核时期:上市公司应在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向深交所报揭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的召开时期,并可开放公司股票及衍生种类于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选择撤回非地下发行股票开放的,应当在撤回开放文件的次一买卖日予以公告。 审核结果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在该次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作出选择后次起的两个买卖日内公告会议发审委审核结果,并说明尚需取得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7、向深交所提交核准文件上市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应当于当日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二)发行核准公告;(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监会:收到开放文件-5日内选择能否受理-初审-发行审核委审核-核准或不核准选择(第十五条非地下发行股票触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十四条规则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严重资产收买报告书或关联买卖公告;(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三)法律意见书。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详细发行对象的,取得证监会核准文件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期;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向契合条件的对象提招认购约请书。 之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在认购约请书商定的时期内搜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表。 申购报价环节由律师现场见证。 之后,签署正式认购合同,缴款,验资,备案。 详见《细则》)8、刊登发行核准公告上市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经深交所注销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刊登发行核准公告。 发行核准公告的内容应包括:(一)取得核准批文的详细日期;(二)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三)其他必需明白的事项。 触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还需披露第十五条所述文件。 刊登处:非地下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状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报刊,同时刊登在证监会制定的网站,置备于证监会制定的场所,供群众查阅。 9、操持发行认购事宜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发行股票,并到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操持发行、注销、上市的相关手续。 超越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非地下发行股票成功前出现严重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严重影响的,发行证券的开放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销售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地下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代销-报告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地下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成功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发行状况报告书;(二)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环节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三)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环节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手续:上市公司刊登发行核准公告后,应当尽快成功发行认购资金到账或资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股权注销:上市公司成功发行认购程序后,应依照《中国证券注销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地下发行证券注销业务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放操持股份注销手续。 限售处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成功非地下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以下简称新增股份)的注销手续后,对新增股份按其持有人承诺的限售时期启动限售处置,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注销成功的相关证明文件。 10、操持新增股票上市——由保荐人保荐新增股份注销成功后,上市公司应开放操持上市手续。 上市公司开放新增股份上市,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一)新增股份上市的书面开放;(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资料;(三)详细发行方案和时期布置;(四)发行状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五)发行成功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历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资产转移手续成功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律师就资产转移手续成功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触及以资产认购股份);(七)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开户行和帐号等(如适用);(八)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注销托管状况的书面证明;(九)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十)保荐协议;(十一)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十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刊登: 新增股份上市开放经深交所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新增股份上市日前的五个买卖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发行状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发行状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本次发行概略。 应披露本次发行方案的关键内容及发行基本状况,包括:本次发行实行的相关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发行对象状况引见,本次发行造成发行人控制权出现变化的状况,保荐人关于发行环节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律师关于发行环节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本次发行相关保荐机构、律师;(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状况。 应披露本次出售前后前10名股东状况,本次发行前事股份结构变化状况,董事、监事和初级控制人员持股变化状况,本次出售对公司的变化和影响;(三)财务会计信息及控制层讨论与剖析。 应披露最近三年又一期的关键财务目的,按非地下发行股票成功后上市公司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等目的,发行人对最近三年又一期财务状况、盈利才干及现金流量等的剖析;(四)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控制措施。 应披露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详细状况、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相关措施;(五)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期。 应披露上市首日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的特别提示;(六)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其他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深交所对该公司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公司总股本、每股收益按《发行状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目的启动调整。 上市公司非地下发行股票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出现变化或相关股份权益变化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买控制方法》等相关规则。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人应当实行其在《发行状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上市公司应树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遵守募集资金经常使用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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